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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31 10:44:46 作者:机关党委  来源:机关党委 浏览次数:119

湘科院党字〔2016〕28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科技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湖南科技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湖南省委组织部和永州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退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四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党委批准后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情况应在支部大会上通报。申请表中应写明困难情况、申请少(免)交数、申请期限。少交党费的,党费缴纳额不低于其应交党费的10%,少交、免交的期限均为一年。少交、免交到期后,应按规定交纳党费,如需延期,应重新申请报批。党支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上报工作,党委应在党支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回复工作。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因特殊原因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党员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没有按规定逐月发放的,也应在补发的当月以全年月平均数为基数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

第九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在按规定及时补足交纳党费的基础上,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在党员交纳一次性党费起10个工作日内,然后转账至永州市委组织部党费户,再经永州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账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条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统一,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负责人与其谈话、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各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故意瞒报、少缴拖缴党费的党组织,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影响者,应视情节轻重,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上缴上级党组织的党费比例为:学校党委留存40%,其余60%上缴。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必须坚持统筹规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出党费使用规定以外的范围和将党费包括利息收入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支出党费,实行党委组织部门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必须有经办人员和负责党费收缴工作的负责人签字。使用下拨的党费,应当制定使用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在当年一季度就本级代管党费当年的使用形成年度分配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年度分配预算方案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上级组织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党费采取转账和发放现金两种方式。以转账方式划拨党费,必须收齐相应数额的票据;以转账方式使用党费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签署经办人、证明人姓名。发放现金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包括发放明目、时间、数额等,需经办人、证明人及领取人签字,并留有领取人联系方式。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确保党费账户安全,在上级党组织没有规定前,不允许开通党费账户网上银行业务。党费账户名称应有“党费户”字样,要刊刻有户名、开户行、账号全称的账户印章。学校各基层党组织不设立党费账户,但应保留党费收支台账。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直属党组织的党费支出,由直属党组织书记审批,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应在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党员或者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费工作检查报告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永州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